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日期:2023-04-10 16:57:42 / 人气:10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无限企业关于子企业触及诉讼停顿的公告本企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脱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依法承当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终审裁定书;● 上市企业所处的当事人位置:企业控股子企业广州瑞松北斗汽车配备无限企业(以下简称“广州瑞北”)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涉案的金额爲11,183,850.68元;● 能否会对上市企业损益发生负面影响:企业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告时谨慎评价,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减值预备4,044,922.37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停止诉讼财富保全。虽然咸阳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已失效,但企业基于慎重性准绳,将依据诉讼客户的运营状况、偿债才能、公司信誉、执行状况等要素,进一步计提其相关资产的专项减值预备,并根据有关会计原则的要求停止相应会计处置,估计对本期净利润目标的不利影响较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后果爲准。企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停顿,严厉依照《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停顿状况。敬请广阔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一、诉讼案件的根本状况企业控股子企业广州瑞北就其与观致汽车无限企业西安分企业(以下简称“观致西安”)之定作合同纠纷,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无限企业(以下简称“观致汽车”),案件号爲(2021)陕0404民初5965号,并于2022年7月21日获得该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04民初5965号]。后续观致西安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恳求改判观致西安不必领取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恳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详细状况详见企业于2021年8月28日、2022年7月23日、2022年9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买卖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企业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瑞松科技关于子企业触及诉讼停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2-060)。二、诉讼案件停顿状况2023年3月27日,企业收到咸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陕04民终58号],次要内容如下:上诉人观致汽车无限企业西安分企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配备无限企业、原审原告观致汽车无限企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 民初 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停止了审理。本院审理进程中,上诉人明白表示其二审上诉恳求爲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必领取一审讯决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对财富案件提起上诉的,依照不服一审讯决局部的上诉恳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基于上述规则并结合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以及一审讯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经核对,上诉人观致汽车无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提出上诉时仅交纳上诉费 50 元,并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在本院依法告诉上诉人补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仍未在法活期限内足额补交上诉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则,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观致汽车无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撤回上诉处置。一审讯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上诉人观致汽车无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曾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未到达应交诉讼费的一半,本院不予退还。本裁定爲终审裁定。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企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企业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告时谨慎评价,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减值预备4,044,922.37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停止诉讼财富保全。虽然咸阳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已失效,但企业基于慎重性准绳,将依据诉讼客户的运营状况、偿债才能、公司信誉、执行状况等要素,进一步计提其相关资产的专项减值预备,并根据有关会计原则的要求停止相应会计处置,估计对本期净利润目标的不利影响较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后果爲准。企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停顿,严厉依照《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停顿状况。敬请广阔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无限企业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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